法院判停用招牌
  並賠償老麻抄手5000元
  重慶晚報訊 兩個店都叫lao麻抄手,不過這個“lao”一個寫成“老”,一個寫成“佬”,雙方還為這個商標打起了官司。昨日重慶晚報記者從渝中區法院瞭解到,日前佬麻抄手輸了官司,被判停用招牌,並賠償老麻抄手5000元。
  原告蔣女士稱,自己得到註冊商標“老麻”文字商標權利人的授權,在重慶市範圍內獨占“老麻”商標。她的餐飲公司調查發現,位於渝中區天成巷407號附12號428B#的餐飲店,使用“佬麻抄手”招牌對外宣傳,侵犯了“老麻”商標的專用權。她訴求對方停止使用帶有“佬麻”文字註冊商標標識的店面招牌,並賠償22000元。
  被告佬麻抄手的老闆周女士稱,自己使用的是“佬麻抄”註冊商標,是2009年3月註冊的,與“老麻”商標不相同、也不近似。她還認為,“老麻抄手”是通用名稱,任何人都可以使用。
  渝中區法院審理後認為,“老麻”商標的權利人,是一個叫關麗華的東北女子,她在2003年經國家商標局註冊並取得。蔣女士系“老麻”商標在重慶的獨占實施許可人。“老麻抄手”不是通用名稱。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該商品的特定行業內經營者、消費者約定俗成、普遍使用的名稱,通常具有廣泛性與規範性。
  法院還認為,“佬麻”和“老麻”註冊商標近似,且都是餐館,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,周女士應規範使用“佬麻抄”註冊商標,由於她不規範使用註冊商標,侵犯了“老麻”註冊商標專有權。
  據此,法院判決周女士停止使用“佬麻抄手”招牌,賠償蔣女士經濟損失5000元。目前,一審判決已經生效。
  記者走訪
  佬麻抄手仍掛牌營業
  昨天中午,重慶晚報記者來到位於渝中區天成巷407號附12號428B#的餐飲店,發現該店仍在使用“佬麻抄手”招牌營業。店主表示,自己賣抄手七八年了,招牌也是註冊商標。
  蔣女士所在公司的市場部餘先生表示,如果“佬麻抄手”招牌還不摘除,公司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。
  重慶晚報記者 張亦囝  (原標題:“佬麻抄手”不准用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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