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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成艷
  法律細化是立法科學化的必然要求,法律規定得越細,可操作性越強,越能減少貪贓枉法的發生。但是法律規定的粗細,不可一概而論。
  就引發熱議的《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而言,從縱向比較看,1988年出台的《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》,僅僅對四種行為規定了罰則,而且處罰結果局限在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範圍內。這次征求意見稿針對違規建設的“馬甲”越來越多的現實,不僅增加列舉了應受處罰的行為,並將法律責任延伸到刑事責任。無論是懲罰的廣度和嚴厲度,都有較大突破。
  同時,對於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”的範圍,征求意見稿沒有明確具體範圍。從我國諸多法律規定來看,沒有哪部法律對此作出明確界定。儘管準確界定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”是正確適用法律法規的關鍵,但不可迴避的是,目前理論與實踐對此存在著莫衷一是的說法與做法。我們不能因為對這個概念的模糊界定,就一味地糾纏於細枝末節,無限期地推遲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時間表。
  另外,從立法技術層面來看,追責條款中“視情節輕重,依法依規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”的條款,並無不當。在什麼情形下,應該給予何種處分,是否構成犯罪,觸犯何種罪名,沒有必要在《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》中一一擺明細化。一者,法律細化並非要取消建立在規則、良心、正義基礎上的自由裁量權;二者,委任性規範和準用性規範的使用,可以減少法律規定的繁瑣,有著存在的必要性。
  由是觀之,這次征求意見稿並非凌空蹈虛。從以往各地樓堂館所頂風違建暴露出的問題來看,有法不依,執法不嚴,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。因此,除了從立法上加強管控外,還要強化預算約束、管住政府的“錢袋子”,加強信息公開和群眾監督,發現一起嚴懲一起。否則,再嚴再細的規定,也會形同虛設。  (原標題:法律粗細不可一概而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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